行业相关
2011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生意社3月31日讯
各药监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其他文件要求,现就北京市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按有关要求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相关工作。
二、我市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品种目录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为准。
三、凡在北京市中标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含本市和外埠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应向我市配送单位供应已有电子监管码的产品。如不能按时供应已有电子监管码的产品的企业,应于2011年4月1日前说明相关情况,提交保证函,明确供应已有电子监管码产品的起始日期。保证函一式三份由配送单位统一收集,一份归档,两份汇总后分别上报至北京市药监局和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四、我市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督促生产企业及时供应已有电子监管码的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提交保证函,每月汇总相关进度情况,报市药品监督局和市卫生局。
五、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前已采购的无电子监管码基本药物品种原则上用完为止。
请各药监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过渡期的工作。同时鼓励支持我市生产企业对各省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实施电子监管,各企业应关注各省基本药物招标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投标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