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证书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致(承包人) :
兹证明第 号“交工报验单”所报 工程已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该报验单注明的工程缺陷和未完工程除外)完成,因此从 年 月 日开始,该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附件:
总监代表: 年 月 日
总监意见:
总监: 年 月 日
备注:本证书适用于部分(分项、分部工程)和全部(包括单位工程)工程的交工。总监批准的交工之日就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
说明:共3份,总监1份,总监代表1份,下发承包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