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牛钉子户”最近成为热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路,张长福一家的房屋正在路中央,使得8车道在这里变成了2车道,成为著名堵点。高峰时期的拥堵不堪,使周围新建小区的居民、过往车辆司机对此都很不满。
司机和周围居民不满很正常,自己的生活因为这家“钉子户”而不方便,谁也不会高兴,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当然应该把这栋房屋拆掉。然而,如果在没有与张长福一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掉房子,就会侵犯到张长福一家利益。这是一个两方利益冲突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很常见,有冲突就要解决,那么我们在解决利益冲突之时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是人多就占理吗?未必。
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演进过程,形成了一种被证明是最行之有效的原则:财产权。谁是财产的主人谁就说了算。历史证明,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尊重是解决争端、维持社会和谐和繁荣的基础。历史上凡是不尊重私有产权的社会一定是民不聊生、社会动荡的时代。我们国家在经过建国60年的反复之后,在吸取了以往的教训之后,也逐渐从“一大二公”中走出来,私有财产逐渐受到尊重和保护。《宪法》和《物权法》确认了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我们讨论“钉子户”问题的基础。
当然,尽管大道理如此,但很多人仍会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对“钉子户”进行批评,主要理由是“钉子户”的漫天要价会导致拆迁成本上升,从而引起地价和房价的上涨。这种批评看似有理,实际上却站不住脚,土地的价值不是由拆迁户决定的,而是由土地所在地段的商业价值决定的,“钉子户”在山区里,想漫天要价也要不了。实际上造成“钉子户”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土地制度的僵化是根本,如果土地交易机制足够灵活,那么开发商或者政府完全可以绕过这个“钉子户”,让他一点拆迁补偿也得不到。
我们来看张长福的例子。这座房子从产权上可以确认是张长福家的完全私产。很多人说“张长福家的土地是国家的土地”,这是误解。张长福一家在这里住了至少有二十多年,这处房子下面的土地是他家的宅基地,而不是城市土地,是归属于他使用的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宅基地之上的房子按照法律,就是他家的完全私产。
张长福在自己产权所有的房子里住了几十年,而到这里征地开发的开发商是后来者,搬进来的其他小区居民是后来者,道路上行驶车辆的司机更是后来者,人家在自己的房子里住得好好的,后来者却因为在这里住了几十年的原住民妨碍了自己而欲拆之,原住民不愿意拆还成了大逆不道、“破坏公共利益”的坏分子,这很不讲理。人多并不必然正确,公共利益并不天然占优,因为所谓公共利益也不过是一个个的私人利益的集合,凭什么你的私人利益就应该高于我的私人利益呢?这说不通。在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之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如果发生冲突,那么就应该是产权所有者和产权所有者之间进行平等协商,在双方都同意的补偿条件下进行公平的交易。
开发商也好、小区居民也好、政府也好,不管主体是谁,都只有在和张长福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拆迁,如果没有达成协议,那就表明开发商和小区居民愿意忍受这种不便,或者说不愿意为了消除这种不便而付出应有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张长福是可以理直气壮地继续住下去而不必有任何愧疚的。
更何况,在这个“钉子户”例子当中,情况非常蹊跷,并不是钉子户漫天要价达不成协议。根据央视《新闻1+1》的报道,实际上张长福一家是非常愿意被拆迁的,而且是主动求着别人来拆迁,但几年中没有任何人来跟他们谈拆迁的事情,据报道是因为开发商拆迁完其他部分之后,已经完成了项目的建设,住宅和底商都卖完了,开发商认为这块地已经不需要了,而据专家分析,也可能是因为三年前提出的拆迁标准到三年后已经过低,有关政府部门已经把当初的拆迁款挪用,而现在无法按照目前的拆迁标准来给予补偿,所以就拖了下来。
无论事实的真相如何,是钉子户要价过高,还是开发商或政府根本就不愿意拆,处理这个问题都不难,因为我们在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时候,已经有了可以遵循的原则,即尊重私有产权,我们已经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和《物权法》,一切按法律办,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最极端的情况也不过是达不成协议,那就将道路绕一下也就解决了。中国的道路多横平竖直,但也有些国家的道路因为私人房屋绕个弯的情况很常见。张长福一家如果真的漫天要价,那就把他晾在一边,永远也不拆了,如果干脆不拆了就损失了改善居住条件和获得赔偿款的机会,他也不能接受。看电视里面他说的话,他也不愿意在这个简陋的地方再住下去,盼着住高楼,相信他会在一个合适的补偿价格下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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