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指出 公租房租金不得超出市场价的80%
广东省政府昨日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具体保障对象
定期向社会公布 保障标准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具体保障对象条件及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记者从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目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就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计收。该办相关负责人表示,80%并不是绝对数,只是一个上限标准。住房保障办将对不同地区的房屋租金标准进行备案并进行指导。有市民建议将80%的标准降低到70%,该办也会作考虑,根据大家的意见分析、修改、完善《办法》。 政府投资保障房 尽可能就近就地安置 《意见》还规定,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拓宽土地供应渠道。 另外,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尽可能就近就地安置。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剂安置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 单位可自建公租房 《意见》规定,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意见》表示,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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