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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年产权后无偿收回房屋规定“说不通”
  • 70年产权后无偿收回房屋规定“说不通”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1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针对近日上海新土地规定中的“70年产权后无偿收回”的新闻,凤凰网房产对话了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以下的对话内容:

    凤凰网房产:近日上海的有关《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须知》,70年产权到期以后无偿收回,这个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您对此如何看待?

    陈国强:无偿收回说不通,比方说住宅70年使用权,将来70年满了,把房子收回,这个行不通。

    凤凰网房产:是不是有相关的补贴或者补偿?

    陈国强:不可能补偿收回。比方说,上海主城区很多房子肯定都超过70年的,这些年新建的房子不可能70年就一定要拆的。它这个规定,我不知道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会有这样一个规定。

    凤凰网房产:业界有人就认为,70年到最后被政府无偿收回,这不成“空中楼阁”了嘛?

    陈国强:地是国家的,将来再让人家补交钱,这个确实是很荒谬的一个规定。

    凤凰网房产:你觉得它这么做的初衷呢?

    陈国强:不清楚。

    凤凰网房产:这和《物权法》或者相关的法律上也觉得不太符合?

    陈国强:对,《物权法》有很明确的规定,住宅70年期满之后是可以自动续期的,可以延长,延长了有可能会涉及到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怎么补交的问题。从来没有说它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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